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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联合时报]邵志清:对“工程可行性研究”工作进行招标
   

  我国现阶段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重视还远远不够。一方面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只规定要对重要工程项目的“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材料的采购”进行招标,没有把“工程可行性研究”这个环节列入招标工作范围。另一方面,在现行经济管理体制下,国有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往往更加注重工程项目的GDP带动效应,通常对投资风险、投资效益、投资规模等环节不太重视,也就缺乏做好可行性研究的主动性;不少情况下,对工程的“可行性研究”主要是为工程立项找理由,更像是“可批性研究”。

  建议如下:

  一、把“工程可行性研究”列入工程招标范围。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,把对重要工程项目的“可行性研究”也列入工程招标范围,在竞争和比较中提升《工可报告》的科学性和质量。

  二、进一步规范《工可报告》的内容和要求。应把项目概况、项目建设必要性、市场预测、项目建设可行性、项目规划方案、项目规模、项目内容、项目外部配套建设、环境保护、劳动保护、卫生防疫、消防、节能、节水、总投资及资金来源、经济、社会效益、项目建设周期、工程进度安排、研究结论等,一并强制列为《工可报告》的必要内容,论证要严密,依据要充分。

  三、进一步强化“可行性研究”的独立性、客观性、公正性和科学性。通过加强政府机构改革,实现“政企分离”,推动重大决策的公开和透明,更加尊重和重视反对意见,减少“长官意志”和“本位主义”影响,切实避免招投标中时隐时现的“高估效益、低估投资、轻视风险”的“可批性研究”现象。